廣西壯族自治區(qū)百色市右江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 ? ? ? ? ? ? ? ? ? ? ? ? ? ? ? ? 百右檢刑訴﹝2020﹞155號
? 被告人陳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于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凌云縣,身份證號4526281986********,壯族,高中文化,住凌云縣**鎮(zhèn)**社區(qū)**小區(qū)**號。因涉嫌搶劫罪,2020年2月4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被執(zhí)行逮捕。
?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某涉嫌搶劫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陳某某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 經依法審查查明:
? 2020年2月3日21時許,被告人陳某某來到百色市右江區(qū)**路**藥房門口,看到被害人韋某某獨自一人在藥店內,便萌生搶劫念頭。被告人陳某某便戴著口罩、帽子進入藥店,假意購買藥品,待被害人韋某某在收銀臺處操作結賬時,被告人陳某某便使用事先準備好的美工刀,從被害人韋某某身后,用右手手臂掐住韋某某脖子,刀尖抵住被害人并威脅交出錢財實施搶劫。被害人韋某某見狀便雙手奪刀反抗并大聲呼救,將被告人所持刀具搶下后,被告人陳某某見搶劫未果,便逃離現(xiàn)場。
? 認定上述犯罪事實的證據如下:
? 1.受案登記表、前科查詢說明、到案經過、戶籍證明等書證;
? 2.被害人韋某某陳述;
? 3.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 4.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現(xiàn)場照片、指認現(xiàn)場筆錄、辯認筆錄、搜查筆錄、提取筆錄;
? 5.現(xiàn)場監(jiān)控視頻。
?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持刀采用暴力手段搶劫他人財物,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搶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 ? ? ?此致
百色市右江區(qū)人民法院
檢 察 員 馬聃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陳某某現(xiàn)羈押于田陽縣看守所
2.卷宗壹冊隨文移送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