蓋州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蓋檢公訴刑訴〔2020〕77號
被告人陳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108241971********,漢族,小學文化,蓋州市**廠**,住遼寧省蓋州市**鎮(zhèn)**村,因涉嫌強奸罪,于2019年12月15日被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經蓋州市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19年12月27日被蓋州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蓋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某涉嫌強奸罪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2月14日22時許,被告人陳某某駕駛遼B****9號捷達轎車強行將被害人高某某帶至蓋州市**村**高速公路**樹林中,不顧高某某反抗,在其駕駛的轎車內,使用暴力,強行與高某某發(fā)生性關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2.證人高某某、蔡某某、趙某某的證言;3.被害人高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以暴力手段,強奸婦女,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強奸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蓋州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宋婷婷
檢察官:孔化男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陳某某現(xiàn)羈押于營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三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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