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東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肥檢公訴刑訴〔2020〕39號
被告人陳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401231968********,漢族,初中文化,戶籍住址安徽省肥東縣**鎮(zhèn)**村**組,住址**。2019年11月5日因涉嫌強奸罪被肥東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經本院批準被逮捕,現羈押于肥東縣看守所。
本案由肥東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某涉嫌強奸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0月17日15時許,被告人陳某某酒后來到肥東縣**鎮(zhèn)**村**組塘西新農村,在被害人張某某與李某某共同經營的建材店門口,與李某某等人聊天。待李某某外出辦事離開后,陳某某發(fā)現張某某獨自坐在店門口納鞋底,意圖與張某某發(fā)生性關系。于是陳某某趁張某某不備,將張某某強行拖拽至屋內。期間,雙方摔倒在地,陳某某順勢壓在張某某身上,并用手撫摸張某某腹部、陰部,因被害人張某某強烈反抗,并大聲喊叫,陳某某遂起身離開現場。
被告人陳某某主動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本次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遂。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信息、到案經過、查詢證明、接受證據材料清單等書證;2.證人李某某、許某甲、許某乙的證言;3.被害人張某某的供述;4.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和辯解;5.現場勘驗筆錄;6.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違背婦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意圖與被害人發(fā)生性關系,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強奸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陳某某具有自首、未遂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判處被告人陳某某有期徒刑1年8個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肥東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 項良誠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陳某某現羈押于肥東縣看守所。
2.隨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證據3冊、光盤6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_?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