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東莞市第二市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東二區(qū)檢一部刑訴〔2020〕Z2447號
被告人陳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509811993********,漢族,文化程度小學,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北流市,住**鎮(zhèn)**村**號,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東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2020年5月15日被東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東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某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由于案情復雜,本院依法決定延長審查起訴期限至2020年8月9日。
經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2月開始,犯罪嫌疑人陳某某利用手機、電腦作為工具為“135賭博平臺”擔任代理,利用手機微信為該平臺作網絡推廣宣傳、招募下級代理等。2020年2月至4月期間,陳某某作為賭博平臺的代理接受賭客投注共計7000多元。經偵查,2020年4月14日12時許,公安人員在本市虎門鎮(zhèn)**廣場對面**公寓**房抓獲陳某某,并在該房內起獲陳某某作案工具電腦1臺、手機2部。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電腦等;2.書證:到案經過等書證;3.證人證言:證人陳某的證言;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現(xiàn)場勘驗筆錄、現(xiàn)場圖、現(xiàn)場照片等;6.視聽資料:監(jiān)控錄像。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無視國法,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他人投注,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東省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檢察員:黃智婷
?2020年8月5日
(此頁無正文)
附:
1.被告人陳某某現(xiàn)押于東莞市看守所。
2.偵查卷二冊(含光盤三張、移動儲存硬盤一個)和檢察卷一冊。
3.量刑建議書一份。
4.涉案物品扣押清單一份。
5.《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6.建議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獨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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