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薌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薌檢一部刑訴〔2020〕458號
被告人陳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201021969********,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漢市江岸區(qū)**村**號**樓**號,現住湖北省武漢市江岸區(qū)**村**號**樓**號。2010年11月2日因吸毒被武漢市公安局江岸區(qū)分局決定強制隔離戒毒二年;2012年6月20日因吸毒被武漢市公安局江岸區(qū)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被決定強制隔離戒毒二年;2017年7月29日因吸毒被武漢市公安局江岸區(qū)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被決定強制隔離戒毒二年。因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薌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3日經本院批準,次日由漳州市公安局薌城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薌城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某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告知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陳某某在明知李某某(另案處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的情況下,仍將其名下卡號為6220332020********的工商銀行借機卡及與銀行卡綁定的手機卡提供給李某某?,F已查明該賬戶為網絡違法犯罪活動提供支付結算,從2019年12月至今,進賬4077393元,出賬4077346.16元。其中,2020年2月14日至2月21日被害人蔡某某在福建省漳州市薌城區(qū)**號被誘導至賭博網站下注被詐騙人民幣11266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2.被害人蔡某某的陳述;3.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和辯解;4.勘驗、檢查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且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將銀行賬戶提供給他人使用,為他人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陳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薌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黃燕蘋
檢察官助理:陳莉華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陳某某現羈押于漳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壹冊、光盤壹張。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lián)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