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荔灣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穗荔檢刑訴〔2020〕60號
被告人陳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02271949********,漢族,文化程度小學,住廣東省廣州市白云區(qū)**鎮(zhèn)****號(戶籍所在地重慶市**縣**鎮(zhèn)**村**號)。2020年8月25日因涉嫌尋釁滋事被廣州市公安局荔灣區(qū)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7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同日被廣州市公安局荔灣區(qū)分局逮捕。
本案由廣州市公安局荔灣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陳某某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已依法訊問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陳某某因不滿其在澳門的遭遇,而蓄意在廣州砸打公交車以引起有關方面注意。2020年8月24日16時許,被告人陳某某隨身攜帶鐵錘一把竄到廣州市荔灣區(qū)中山八路20號對出馬路面,遇車牌為粵A0****的一載客運營公交車正停車等紅燈,即向前手持鐵錘砸公交車前擋風玻璃和左側(cè)面玻璃,致前擋風玻璃右下角及左側(cè)面玻璃被砸破一個洞(經(jīng)鑒定損失價格為人民幣2495元);又手持鐵錘砸向旁邊車牌號為粵AC****的面包車引擎蓋,致引擎蓋右下角及進氣前格柵凹陷(經(jīng)鑒定損失價格為人民幣350元);其砸打行為致車輛無法通行,并因眾多群眾圍觀,造成該路段交通堵塞、混亂。
公交車司機報警,民警到達現(xiàn)場將被告人陳某某抓獲,當場繳獲作案工具鐵錘一把,并從其身上查獲寫有大字的紙牌一張。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鐵錘、紙牌照片的物證;
受案登記表、抓破經(jīng)過、扣押清單、委托書、車輛損毀圖片、視頻截圖等書證;
3.??證人仇某某、陳某甲的證言;
4.??被害人梁某某、唐某某的陳述;
5.??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6.??鑒定意見;
7.??現(xiàn)場勘驗、辨認等筆錄;
8.??現(xiàn)場監(jiān)控、公交監(jiān)控等視聽資料。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無視國家法律,破壞社會秩序,任意損毀公私財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認犯罪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東省廣州市荔灣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林永杰
??????????????????????????????
??????????????????????????????2020年11月13日
???????????????????????????????????
附:
????1.被告人陳某某現(xiàn)羈押在荔灣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光盤4張;
3.扣押的涉案鐵錘、紙牌(詳見扣押清單),現(xiàn)存于廣州市公安局荔灣區(qū)分局,請依法判處。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