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陳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506241989********,漢族,初中文化,務農,住福建省詔安縣深橋鎮(zhèn)**村,住址同戶籍所在地,因犯尋釁滋事罪,于2014年9月10日被詔安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二個月,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詔安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經本院批準,同日被詔安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詔安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甲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凌晨2時許,被告人陳某甲飲酒后到被害人沈某甲位于詔安縣深橋鎮(zhèn)**村的家中借錢,遭到沈某甲拒絕。陳某甲覺得沒有面子,遂用磚頭砸壞沈某甲停放在其家門口的豐田牌汽車后擋風玻璃,并用拳頭毆打前來勸阻的被害人沈某乙,導致其面部、左腳受傷。經詔安縣公安局物證鑒定室鑒定,沈某乙右側鼻骨骨折,鼻中隔骨折,達輕傷二級,鼻梁處皮膚青紫腫脹,面積為5.0cm*4.5cm,達輕微傷,經詔安縣價格認證中心認定,沈某甲汽車后擋風玻璃的損壞價值為人民幣889元。
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陳某甲在詔安縣深橋鎮(zhèn)后嶺村被詔安縣公安局民警抓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戶籍證明、到案經過等書證;2.證人沈某丙、陳某乙的證言;3.被害人沈某乙、沈某甲的陳述;4.被告人陳某甲的供述與辯解;5.詔安縣公安局物證鑒定室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以及安縣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價格認定結論書;6.詔安縣公安局制作的勘驗、檢查等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甲隨意毆打他人,致他人一處輕傷二級,一處輕微傷,任意損毀他人財物,價值為889元,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甲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輕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之規(guī)定,建議判處被告人陳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至一年六個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 察 員:林金真
代理檢察員:沈雯悅
附:
1.被告人現(xiàn)羈押于詔安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壹冊。
3.《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認罪認罰具結書》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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