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鹽亭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鹽檢一部刑訴〔2020〕Z112號
被告人陳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07231963********,漢族,初中文化,個體經(jīng)營戶,戶籍所在地四川省鹽亭縣,住四川省鹽亭縣**鎮(zhèn)**路**號,因涉嫌容留賣淫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鹽亭縣公安局決定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鹽亭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陳某某涉嫌容留賣淫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5月至2020年2月期間,被告人陳某某在鹽亭縣西陵鎮(zhèn)場鎮(zhèn)其所經(jīng)營的“**茶館”多次容留肖某某、徐某某從事賣淫活動。其中,從2019年5月至2020年2月28日容留肖某某賣淫約6次,每人次收取場地費5元,共收取約150元;從2019年10月到2020年1月容留徐某某賣淫2次,每人次收取場地費5元,共收取約20元。2020年2月28日,在肖某某向胥某某賣淫過程中被鹽亭縣公安局當場擋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與辯解、勘驗、辨認等筆錄、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等。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容留他人賣淫,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容留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被告人陳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鹽亭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衛(wèi)平
檢察官助理:楊月光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qū)徳诩?,?lián)系電話:1332089****?
2.案卷材料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量刑建議書》各一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