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雨花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長雨檢刑檢刑訴〔2019〕1161號
被告人陳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301031975********,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住長沙市雨花區(qū)**段**號**棟**房。因吸食毒品,1997年被勞動教養(yǎng)一年,1998年被勞動教養(yǎng)一年六個月,2000年被勞動教養(yǎng)二年,2007年被勞動教養(yǎng)二年;因犯盜竊罪,2010年7月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緩刑四年;因犯盜竊罪,2011年11月被長沙市芙蓉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撤銷原判緩刑,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刑期自2011年8月14日起至2014年6月13日止)。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8月9日被長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經本院批準,同日由長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長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12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已告知被告人陳某某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并已依法訊問了被告人陳某某,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7月,被告人陳某某在其居住的在長沙市雨花區(qū)長重社區(qū)*區(qū)*棟**號房內,采用燙吸的方式,多次容留吸毒人員楊某某(另案處理)同場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甲基苯丙胺片劑(俗稱麻古)。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19年7月7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陳某某容留楊某某同場吸食毒品冰毒、麻古;
2、2019年7月8日,被告人陳某某容留楊某某同場吸食毒品冰毒、麻古;
3、2019年7月27日,被告人陳某某容留楊某某同場吸食毒品冰毒、麻古。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指認照片、行政處罰決定書、戶籍證明、抓獲經過等書證;2、證人楊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4、鑒定意見。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某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被告人陳某某因吸食毒品多次被強制戒毒,因犯盜竊罪,先后兩次被判處刑罰,應酌情從重處罰。故建議對被告人陳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二款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長沙市雨花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劉潔玉
2019年11月21日
附:1、被告人陳某某現被羈押在長沙市第四看守所;
2、移送案卷貳冊;
3、證人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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