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湘宜檢公訴刑訴〔2020〕53號
被告人陳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328241960********,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湖南省宜章縣**鎮(zhèn)**村**組,住**村**組,因涉嫌容留賣淫罪,于2020年4月9日被宜章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2020年4月16日被宜章縣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宜章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某涉嫌容留賣淫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2020年4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告知其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4月08日,被告人陳某某在宜章縣**鎮(zhèn)**村自己家中容留婦女肖某某、永某某賣淫。陳某某按每次5元至10元的標準抽取費用,其中肖某某賣淫2次,永某某賣淫3次。陳某某在只收取到25元費用時被公安機關查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被告人的戶籍證明、抓獲經(jīng)過;
2.證人證言:證人李某甲、李某乙、肖某某、永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勘驗筆錄、辨認筆錄:公安機關對現(xiàn)場的勘驗筆錄;證人李某甲、李某乙、肖某某的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容留他人賣淫,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容留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屬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guī)定,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陳某某七個月以上十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南省宜章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鄺軍強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陳某某現(xiàn)羈押在宜章看守所;
2.案卷貳冊;
3.證人名單一份;
4.認罪認罰告知書,認罪認罰具結書各一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