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灌云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灌檢一部刑訴〔2020〕325號
被告人陳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207231987********,漢族,高中文化,個體,戶籍所在地江蘇省連云港市灌云縣,住灌云縣**鎮(zhèn)**路**號。被告人陳某某曾因吸毒,于2008年3月3日被江蘇省連云港市新浦公安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并處罰款一千九百九十元;又因吸毒,于2009年2月23日被江蘇省連云港市新浦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處罰款二千元;再因吸毒,于2020年8月20日被江蘇省灌云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處罰款2000元,社區(qū)戒毒三年。被告人陳某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灌云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現(xiàn)羈押于灌云縣看守所。
本案由灌云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陳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自2020年春節(jié)至今年5、6月份,被告人陳某某多次容留張某某、徐某某等人到**鎮(zhèn)**家具城其辦公室里吸食毒品冰毒。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證明、抓獲經(jīng)過、發(fā)破案報告等書證;
2.證人張某某、徐某某證言;
3.被告人陳某某供述和辯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場所,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dāng)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被告人陳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無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灌云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趙新華
2020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陳某某現(xiàn)羈押于灌云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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