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化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韶仁檢刑訴〔2020〕Z61號
被告人陳某某,綽號“某樹”,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418811982********,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廣東省英德縣人,戶籍所在地及住址:廣東省仁化縣**街道**村**組。
被告人陳某某因吸毒于2017年9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寶安分局決定行政拘留五日;因吸毒于2019年3月26日被仁化縣公安局決定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4月3日被仁化縣公安局決定責令接受社區(qū)戒毒三年;因吸毒于2019年9月6日被仁化縣公安局決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強制隔離戒毒二年。本案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仁化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同年5月22日被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仁化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3月25日下午,被告人陳某某在其租住的仁化縣“**客?!?*房容留了胡某某、葉某某、湯某某、張某某、何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立案決定書、戶籍證明、歸案經過等書證;2.?證人張某某、何某某、胡某某、葉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和辯解;4.勘驗筆錄、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提供場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陳某某歸案以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陳某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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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仁化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唐立紅
(院?。?/span>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陳某某現(xiàn)被羈押于仁化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量刑建議書》1份。
5.《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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