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應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應檢一部刑訴〔2020〕60號
被告人陳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406221965********,漢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應縣,因涉嫌妨害公務罪,經(jīng)應縣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4月11日被應縣公安局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經(jīng)應縣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20年5月11日被應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應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陳某某涉嫌妨害公務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下午,應縣公安局刑警大隊警察王某甲帶領王某乙、王某丙在下社鎮(zhèn)派出所工作人員溫某某的配合下,來到北河種村尋找涉嫌盜竊犯罪嫌疑人邢某某,來到邢某某家不見其人,溫某某稱邢某某常去本村陳某某家,隨后王某甲一行四人前往陳某某家中尋找邢某某。當進入陳某某家時,王某甲、王某?乙向陳某某出示工作證件并表明身份,要求陳某某配合工作,但陳某某就是不配合,并對在場的工作人員辱罵、撕扯,還撿起院內(nèi)的鐵管對抗執(zhí)法,在警告未果后,王某甲等人對陳某某進行了徒手控制。在控制的過程中,陳某某掙脫了束縛繼續(xù)反抗,并試圖撿起地上的酒瓶與警察進行對抗。在將其帶離現(xiàn)場的過程中,陳某某腳踹王某乙腿,口唾溫某某臉,抓傷王某甲脖頸。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受案登記表;2.戶籍證明等書證;3.物證;4.證人證言;5.被告人供述;6.提取筆錄;7.視頻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陳某某有期徒刑九個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應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秀芬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羈押于朔州市朔城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一冊,光盤二張。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4.涉案款證款物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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