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明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明檢訴刑訴〔2020〕19號
被告人陳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50823************,漢族,中專文化,農民,出生地福建省清流縣,戶籍所在地福建省清流縣**鎮(zhèn)**街**號,現(xiàn)住福建省清流縣**鎮(zhèn)**街**號。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明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6日被取保候審,2019年7月19日,因違反取保候審規(guī)定被明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6日經本院批準,當日由明某某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明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某、鄒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詐騙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2020年1月3日兩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分別于2019年11月21日、2020年2月1日補查重報。2019年12月18日、2020年2月28日,本院兩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5天。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將兩案分案處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1、??妨害信用卡管理
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期間,被告人陳某某以每套銀
行卡300元的價格向鄒某某(另案處理)、邱某甲等人收購農業(yè)銀行、建設銀行、工商銀行等銀行卡(一套銀行卡包含銀行卡、電話卡、銀行U盾)。鄒某某遂聯(lián)系賴某某幫其辦理銀行卡,而后鄒某某經賴某某介紹以每套銀行卡200元的價格向清流一中學生謝某乙、雷某某、黃某乙、巫某某、廖某某、溫某某等人購買共計16套銀行卡,后將收購來的銀行卡交給被告人陳某某。被告人陳某某將從鄒某某、邱某甲等人處收購來的36套銀行卡以每套銀行卡500元的價格販賣至龍巖,被告人陳某某從中非法獲利7200元。
2018年3月25日,謝某乙在清流縣農業(yè)銀行辦理卡號為6230522************的銀行卡,其將辦理的銀行卡以200元的價格賴某某,隨后賴某某將收購來的銀行卡交給鄒某某,而后鄒某某將謝某乙的該套農業(yè)銀行卡交給被告人陳某某,由被告人陳某某賣至龍巖。2018年3月27日,連某某至明某某公安局報案其接到一自稱是“圓通速遞經理”的電話,后被對方以快遞理賠的名義詐騙7500元,錢款轉入對方提供名為謝某乙的銀行賬戶(6230522************)。
2019年6月26日,被告人陳某某到明某某公安局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妨害信用卡管理的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情況說明、銀行交易明細、涉案銀行賬號情況表等;2.證人賴某某、邱某甲、李某甲、謝某甲、謝某乙、連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4.辨認筆錄。
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
2018年10月23日至11月8日期間,被告人陳某某伙同邱某乙(另案處理)、藍某甲(另案處理)、藍某乙(另案處理)、袁某某(另案處理)、黃某甲(另案處理)、李某乙(另案處理)等人聚集在龍巖市新羅區(qū)新龍盛酒店等地,利用微信二維碼及自己開戶的銀行卡收取來歷不明、非法的錢并進行轉移,而后在新羅區(qū)各銀行ATM取款提取現(xiàn)金,并將取出的所有錢款交給被告人陳某某。2018年10月23日至11月8日期間,邱某乙、藍某甲、藍某丙、袁某某、黃某甲、李某乙提供的19張銀行卡內共收入異常資金共計人民幣2359678.55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龍巖市公安局新羅分局提供的相關報案材料、情況說明、銀行交易明細、涉案銀行卡異常資金收入相關數據表等;2.證人邱某乙、藍某甲、藍某乙、袁某某、黃某甲、李某乙的證言;3.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4.辨認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非法持有大量他人銀行卡,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被告人陳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伙同他人幫助轉賬、取現(xiàn),金額共計人民幣2359678.55元,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福建省明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員:李建明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陳某某現(xiàn)羈押于明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拾壹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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