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浠水縣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鄂浠檢二部刑訴〔2020〕52號
被告人陳某甲,女,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xxxx4,漢族,文盲,務農,戶籍所在地湖北省浠水縣,住浠水縣**鄉(xiāng)**村**組。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1月3日被浠水縣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浠水縣森林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被害方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方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陳某甲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14時許,被告人陳某甲在綠楊鄉(xiāng)牛頭村四組花蛇寨山,燒冥錢祭祀時不慎引發(fā)山火。被告人陳某甲見火勢過大,隨即下山向本村**報告。后,綠楊鄉(xiāng)及牛頭村組織人員上山將火撲滅。經蘄春縣林業(yè)調查規(guī)劃設計院調查,此次森林火災過火面積93.2畝。
2019年12月21日,被告人陳某甲賠償綠楊鄉(xiāng)牛頭村村委會經濟損失2萬元,并取得村委會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戶籍證明、諒解書、到案經過、浠水縣森林公安局情況說明等書證;2.證人陳某乙、周某某、某某某證言;3.現(xiàn)場勘查筆錄;4.蘄春縣林業(yè)調查規(guī)劃設計院調查報告;5.被告人陳某甲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甲祭祀燃燒冥錢時,不慎引發(fā)山火,情節(jié)較輕,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因具有自首、賠償諒解、認罪認罰量刑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陳某甲拘役四個月,適用緩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浠水縣人民法院
檢 察 員: 王剛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陳某甲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一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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