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雁檢一部刑訴〔2020〕973號
被告人陳某某,男,漢族,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125271991********,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陜西省柞水縣**鎮(zhèn)**村**組,現(xiàn)住在陜西省西安市雁塔區(qū)**小區(qū)**號樓**室。2020年9月4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取保候審。2020年10月2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大隊刑事拘留,并延長拘留至2020年11月21日,現(xiàn)羈押在西安市雁塔區(qū)看守所。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6時許,被告人陳某某飲酒后駕駛陜A****9號小型轎車沿本市小寨東路由西向東行駛至文娛巷丁字路口西口處時,撞上前方同方向被害人劉某某駕駛的陜A****L號小型轎車尾部,造成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劉某某現(xiàn)場報警,民警到達后在現(xiàn)場將被告人陳某某抓獲。經(jīng)鑒定,被告人陳某某發(fā)生事故時的血醇濃度為195.61mg/100ml,系醉酒駕駛。經(jīng)道路交通管理部門認定,被告人陳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案發(fā)后,被告人陳某某已賠償因本次事故損壞的車輛損失。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歸案經(jīng)過、戶籍證明、血樣提取登記表、駕駛信息及車輛信息、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雁塔大隊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等;
2.被害人劉某某的陳述;
3.證人張某某、薛某某的證言;
4.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及辯解;
5.鑒定意見:血醇檢驗報告;
6.現(xiàn)場勘驗:現(xiàn)場勘查筆錄、平面示意圖及照片;
7.辨認筆錄及照片。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輛,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因被告人陳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節(jié):明知現(xiàn)場有人報警且在現(xiàn)場等候,歸案后如實供述;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的;案發(fā)后已賠償被害人全部損失。故建議判處其拘役兩個半月,并處罰金。
此致
西安市雁塔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陳敏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陳某某現(xiàn)羈押于雁塔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冊,光盤一張,認罪認罰從寬建議書、具結書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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