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溪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鄂溪檢刑檢刑訴〔2020〕30號
被告人陳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03241961********,漢族,初中文化,務農,戶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竹溪縣,住竹溪縣**鎮(zhèn)**路**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竹溪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竹溪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16時許,被告人陳某某飲酒后駕駛鄂C****8號普通二輪摩托車行駛至竹溪縣**鎮(zhèn)**村**組路段處與張某某駕駛的鄂C****5號小轎車發(fā)生追尾碰撞,造成鄂C****5號小轎車輕微受損的交通事故。張某某報警后,處警民警對事故現場進行勘查,并將陳某某帶至竹溪縣公安局**派出所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為115.3MG/100ML,后民警將陳某某帶至**鎮(zhèn)中心醫(yī)院抽血并送檢。
2020年5月7日,被告人陳某某與被害人張某某自愿達成交通事故經濟賠償協(xié)議,由被告人陳某某賠償被害人張某某車輛修理費1200元。
2020年5月8日,經武漢福田愛民司法鑒定中心檢驗,從送檢的陳某某血樣中檢驗出乙醇成分,其含量為91.27㎎/100ml。
2020年5月15日,經竹溪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陳某某承擔交通事故全部責任,張某某無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受案登記表、呼氣酒精含量測試結果單、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等書證;2.被害人張某某的陳述;3.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和辯解;4.武漢福田愛民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5.現場勘查筆錄;6.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醉酒后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竹溪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胡靜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陳某某現取保候審于竹溪縣**鎮(zhèn)**路**號,聯系電話1388680****。
2.案卷材料和證據1冊,光碟1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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