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陽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冀高檢一部刑訴〔2020〕247號
被告人陳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06281987********,漢族,初中文化,群眾,戶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高陽縣,因涉嫌犯有危險駕駛罪,經(jīng)高陽縣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10月26日被高陽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高陽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陳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0月20日20時許,被告人陳某某駕駛冀FL****號小型轎車行駛至**村路口處時,被在此執(zhí)勤的民警查獲,對其進行呼氣酒精鑒定為215mg/100ml,后經(jīng)對被告人陳某某進行血液酒精鑒定,其血液酒精檢驗含量為200.8mg/100ml,其行為屬于醉酒駕駛。
被告人陳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書證;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證人證言;鑒定意見;視頻資料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高陽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馬若周?
??????????????????????????????????檢察官助理:葛丹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qū)徳诩?,住高陽縣**鎮(zhèn)**村,電話:1523048****。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一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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