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遵檢一部刑訴〔2020〕61號
被告人陳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302811997********,漢族,高中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及現住址:河北省遵化市**鎮(zhèn)**村。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轉取保候審;2020年7月21日經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遵化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22時35分許,被告人陳某某駕駛冀B*****轎車由北向南行駛至遵化市華明南路與華富西街交叉口處時與高某某駕駛二輪電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后駕車逃逸,造成車輛損壞,高某某受傷。經唐山證源司法鑒定所檢驗:陳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95.47mg/100ml。陳某某屬醉酒駕駛。經遵化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陳某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高某某無責任。
被告人陳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與高某某達成和解協議賠償了高某某的損失,取得高某某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調解協議等書證;
2、證人高某某的陳述;
3、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血液酒精檢驗鑒定意見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等鑒定意見;
5、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及現場圖。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遵化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豈淑銘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陳某某現取保候審于住所。
2.移送本案案卷材料和證據。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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