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蘇州市吳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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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檢四部刑訴〔2020〕5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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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陳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3713241981********,漢族,初中文化,個體工商戶,暫住蘇州市吳某某**街道**區(qū)**號(戶籍所在地山東省蒼山縣**鄉(xiāng)**村**號)。被告人陳某某曾于2009年11月25日因強買強賣被蘇州市公安局吳中分局處以行政拘留十日;曾于2010年9月20日、2013年11月15日、2014年4月14日因吸食毒品被該分局分別處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十三日、十五日;-曾于2019年3月20日、4月27日因尋釁滋事被該分局分別處以行政拘留七日、十二日。被告人陳某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9月19日由蘇州市公安局吳中分局決定取保候審。2020年8月6日由本院重新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蘇州市公安局吳中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及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陳某某于2019?年9?月15?日19時30分許,醉酒后無證駕駛牌號為蘇E9****?的小型轎車,沿蘇州市吳某某東吳南路由南向北行駛,經(jīng)南環(huán)路、南園路、竹輝路、莫邪路、楊枝塘路、葑誼路、東振路、通達路,行駛至通達路墅浦路路口處,被公安機關查獲。被告人陳某某冒名“劉偉”接受公安機關檢查。
經(jīng)鑒定,被告人陳某某血液中乙醇濃度為95mg/100ml。
被告人陳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2020年8月11日,被告人陳某某在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表示認罪認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身份信息、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等書證;
2.??證人宋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蘇州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等鑒定意見;
5.抓獲并提取被告人陳某某血樣的視頻等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蘇州市吳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林淑蓉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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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被告人陳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及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量刑建議書》4份;
4.《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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