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泰州市姜某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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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檢一部刑訴〔2020〕4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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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陳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3210281970********,漢族,江蘇省泰州市人,初中文化,江蘇**石化裝備有限公司員工,住泰州市姜某區(qū)**鎮(zhèn)**村**組(戶籍地泰州市姜某區(qū)**鎮(zhèn)**村**巷**號)。被告人陳某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泰州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泰州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陳某某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陳某某,聽取了被告人陳某某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陳某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陳某某于2020年7月4日21時15分左右,醉酒后駕駛已注銷的蘇M****6號普通二輪摩托車,沿泰州市姜某區(qū)**公路由南向北行駛至**鎮(zhèn)**村**西路交叉路口地段時,被執(zhí)勤交警當場查獲。經鑒定,被告人陳某某事發(fā)時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33.2mg/100ml。
被告人陳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涉案普通二輪摩托車照片;
2.?公安機關提供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記表、駕駛證及機動車查詢結果單等書證;
3.?證人周某某的證言;
4.?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泰州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出具的理化檢驗報告;
6.?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姜某大隊溱潼中隊制作的駕駛人呼氣酒精含量檢測筆錄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泰州市姜某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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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王健
?????????????????????????????????????檢察官助理?張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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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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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陳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兩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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