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阜康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阜檢一部刑訴〔2021〕19號
被告人陳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6523261973********,漢族,小學文化程度,農(nóng)民,戶籍地阜康市九運街鎮(zhèn)**村**號,住阜康市九運街鎮(zhèn)**城二期**號樓**單元**室。因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阜康市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二個月十五天,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阜康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彛?021年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qū)?,于同日被該局?zhí)行。
本案由阜康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陳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8月30日,被告人陳某某在阜康市九運街鎮(zhèn)**村與朋友喝酒,酒后無證駕駛兩輪摩托車回阜康市九運街鎮(zhèn)**小區(qū)門口抓獲,抓獲后如實供述。經(jīng)鑒定,血液乙醇含量252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某自愿如實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實,對指控的犯罪沒有異議,接受刑事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陳某某拘役3個月15天,并處罰金人民幣7000元。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阜康市人民法院
副檢察長:葉明
2021年1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陳某某在居住地被取保候?qū)?,?lián)系電話1368990****。
2.案卷材料2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告知書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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