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梅州市梅縣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梅縣院二部刑訴〔2020〕Z26號
被告人陳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414271999********,漢族,中專,戶籍所在地廣東省梅州市蕉嶺縣**鎮(zhèn)**村,住廣東省梅州市蕉嶺縣**鎮(zhèn)**村,2020年1月16日涉嫌危險駕駛罪被取保候審。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梅縣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認罪認罰的法律規(guī)定,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2月19日凌晨,被告人陳某某喝酒后駕駛粵MB****號牌小車由梅縣區(qū)**鎮(zhèn)**路**往梅縣區(qū)**方向行駛,4時許,行駛至梅縣區(qū)**鎮(zhèn)**村非機動車道地段時,碰撞到停放在路邊的二輛小車,造成三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經梅州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陳某某的血液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191.1mg/100ml,屬醉酒駕車。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現場勘查筆錄;鑒定意見;歸案經過等書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東省梅州市梅縣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祿明
檢察官助理:劉曉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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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陳某某現取保候審在家(1471843****)。
2.移送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1份、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量刑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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