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常熟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常檢一部刑訴〔2020〕1300號
被告人陳某某,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3205201971********,漢族,初中文化,務工,住常熟市**鎮(zhèn)**街**號。被告人陳某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18日經常熟市公安局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陳某某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陳某某,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陳某某于2020年8月17日10時許,飲酒后無證駕駛已達到報廢標準的蘇EX****普通二輪摩托車,從常熟市海虞鎮(zhèn)福山商業(yè)中心出發(fā),行駛至新建路與福山路路口處時,被民警查獲。
經常熟市第一人民醫(yī)院司法鑒定所鑒定,被告人陳某某血液中乙醇濃度為84.8mg/100ml,屬于醉酒狀態(tài)。
被告人陳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2020年9月18日,被告人陳某某在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表示認罪認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身份證復印件、駕駛員信息查詢結果單、發(fā)破案經過等書證;
2.證人鄒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常熟市第一人民醫(yī)院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某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陸銘科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陳某某現取保候審于戶籍地;
2.案卷材料和證據3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量刑建議書》1份;
5.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錄像光盤1張隨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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