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廣饒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廣檢公訴刑訴〔2017〕331號
被告人陳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705231985********,漢族,大學文化,山東省廣饒縣人,戶籍所在地廣饒縣**鎮(zhèn)**村**號。因尋釁滋事嫌疑,2017年7月20日被廣饒縣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因涉嫌尋釁滋事罪,2017年8月24日經(jīng)本院批準,同日被廣饒縣公安局依法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山東省廣饒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2017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次。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7年7月18日下午,在廣饒縣**鎮(zhèn)**村南濕地工程工地,被告人陳某某等人因工地糾紛與孫某某等人發(fā)生沖突,被告人陳某某持砍刀將孫某某、孟某某砍傷。經(jīng)鑒定,孫某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孟某某的損傷程度暫定為輕傷二級。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1.施工合同等書證;2.證人武某某、劉某某的證言;3.被害人孫某某、孟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法醫(yī)鑒定意見;6.視聽資料。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一人輕微傷,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山東省廣饒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劉欣兵
2017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現(xiàn)被羈押在廣饒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證人、鑒定人的名單。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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