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蕭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蕭檢(龍城)刑訴〔2020〕108號
被告人陳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422221972********,漢族,初中文化,務農,安徽省蕭縣人,住蕭縣**鄉(xiāng)**行政村**自然村**號,被告人陳某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17日被蕭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蕭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05月12日17時14分許,被告人陳某某酒后駕駛無號牌機動三輪車行駛至蕭縣014縣道7公里50米處,被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經安徽永泰司法鑒定所檢測,陳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36.10mg/100ml,屬醉酒駕駛。
被告人陳某某于2020?年5月16日經偵查人員電話傳喚到案,并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發(fā)破案及到案經過、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單等書證,證明被告人陳某某經電話傳喚到案,無違法犯罪前科,經呼氣式酒精檢測涉嫌醉駕。
2.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和辯解,證明2020年5月12日中午在**鄉(xiāng)**村其**家飲酒,喝了約二兩白酒,下午17時許,駕駛無牌機電三輪車前往圣泉鄉(xiāng)賣玉米,行至圣泉鄉(xiāng)孟集村路口時被執(zhí)勤交警查獲,經呼氣式酒精檢測涉嫌醉駕,后被帶至蕭縣為民醫(yī)院抽血檢測,對乙醇檢測結果無異議。
3.安永泰司法鑒定所出具的鑒定意見,證明陳某某被查獲時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36.10mg/100ml。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罰,駕駛無牌車輛,應酌定從重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陳某某拘役一個半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25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蕭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許永
2020年6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陳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住蕭縣**鄉(xiāng)**行政村**自然村**號。
2.案卷材料和證據壹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壹份。
4.適用速裁程序審理建議書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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