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謝家集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被告人陳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于壽縣,居民身份證號碼3424221968********,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住安徽省壽縣*鎮(zhèn)*村*隊*號。犯罪嫌疑人陳某某因涉嫌犯有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2月13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審,同年3月19日被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14時38分許,被告人陳某某酒后無證駕駛無號牌普通兩輪摩托車,在國道328線由西向東行至635公里處(臥龍山路淮南博致骨科醫(yī)院路段),撞到前方在斑馬線停車的皖D*****號小型轎車的尾部,致二車不同程度損壞,陳某某受傷。民警勘查現(xiàn)場發(fā)現(xiàn)陳某某有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嫌疑,陳某某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為128.9mg/100ml。當日15時35分,在淮南市新華醫(yī)院對陳某某抽取血樣送檢。2019年12月25日,經(jīng)安徽百友司法鑒定中心檢驗鑒定:陳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48.19mg/100ml,屬于醉酒后駕駛機動車。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抽血照片、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抽血情況說明、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戶籍證明、歸案經(jīng)過說明、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協(xié)商解決協(xié)議書等;
2.證人陳某某、宮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鑒定意見:安徽百友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謝家集區(qū)人民法院
副檢察長:張學勇
附:
1.被告人陳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貳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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