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開江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開檢一部刑訴〔2020〕103號
被告人陳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30231960********,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四川省達州市開江縣,住開江縣**鎮(zhèn)**街**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經開江縣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9月25日被取保候審。
本案由開江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當日已告知被告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22時30分許,陳某某酒后無證駕駛無號牌二輪摩托車從開江縣任市鎮(zhèn)商業(yè)街往任市鎮(zhèn)任福街方向行駛,車輛行駛至開江縣任市鎮(zhèn)任福街97號處,撞到公路邊上李某某住房的卷簾門上,造成陳某某受傷及李某某家中卷簾門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開江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民警對陳某某進行現場呼氣式酒精測試結果為167mg/100ml,當即在開江縣第二人民醫(yī)院抽取血樣,經四川華大科技司法鑒定鑒定:血液中乙醇濃度為160.6mg/100ml。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
2019年9月15日,經開江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責任認定:陳某某負本次事故全部責任。陳某某賠償全部損失,取得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書證、被告人供述、現場勘驗筆錄、鑒定意見、視聽資料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四川省開江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何梅
2020年9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電話:1878082****。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光盤1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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