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梅列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梅檢刑訴〔2020〕213號
被告人陳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501271971********,漢族,小學文化程度,無職業(yè),出生地福建省福清市,戶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鎮(zhèn)**村**號,現(xiàn)住福建省福清市**街道**小區(qū)**號。因犯盜竊罪,于1987年8月11日被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因偷越國境罪,于2011年7月4日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五個月;因犯故意傷害罪,于2018年12月18日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19日被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1月18日12時30分許,被告人陳某某飲酒后在高速公路上駕駛閩******號小型越野客車,行駛至福銀高速(閩)A道洋中服務區(qū)時被福建省公安廳交警總隊三明高速公路支隊一大隊民警現(xiàn)場查獲。經(jīng)福建廣信司法鑒定所鑒定,被告人陳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為149.64mg/100ml。
到案后,被告人陳某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認罪認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行駛證復印件、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現(xiàn)場調(diào)查記錄、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到案經(jīng)過、違法犯罪經(jīng)歷查詢情況表、人員檔案查詢、認罪認罰具結書等;2.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與辯解;3.提取筆錄;4.鑒定意見;5.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三明市梅列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田富泓?
檢察官助理:洪翊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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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qū)徲诟=ㄊ「G迨?*街道**小區(qū)**號。
2.案卷材料3冊,光盤3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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