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大渡口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渝渡檢刑訴〔2021〕15號
被告人陳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002401988********,土家族,大學???/span>文化程度,重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重慶市石柱縣人,住重慶市巴南區(qū)**街道**小區(qū)**幢**-**(戶籍所在地重慶市石柱縣**鄉(xiāng)**村**組**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重慶市公安局大渡口區(qū)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重慶市公安局大渡口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某危險駕駛案,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0月26日22時許,被告人陳某某駕駛車牌號為渝H8****的小型轎車從重慶市九龍坡區(qū)財信時光里附近出發(fā),經(jīng)九龍坡區(qū)翼龍路、大渡口區(qū)西城大道向巴南區(qū)方向行駛,當行駛至魚洞大橋北橋頭附近路段時被民警查獲。經(jīng)鑒定,陳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31.8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涉案車輛物證照片;
2.《戶口頁》等書證;
3.證人李某某的證言;
4.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乙醇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某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陳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節(ji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陳某某拘役一個月,適用緩刑,并處罰金2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重慶市大渡口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歡
??????????????????????????????檢察官助理?高李濤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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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被告人陳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重慶市巴南區(qū)**街道**小區(qū)**幢**-**,聯(lián)系方式:1502549****。
2.案卷二冊,補充材料二頁。
3.《證人(鑒定人)名單》一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5.《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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