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張灣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十張檢刑檢刑訴〔2020〕202號
被告人陳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03211983********,漢族,初中文化,個體經營,戶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鄖陽區(qū)**鎮(zhèn)**村**組**號,住湖北省十堰市張灣區(qū)**路**里**棟**單元**室。2010年1月12日因犯搶劫罪被湖北省十堰市張灣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因涉嫌危險駕駛罪,2019年10月15日被十堰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該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4月25日21時15分許,被告人陳某某飲酒后駕駛鄂C****1號小型普通客車,由十堰市張灣區(qū)車城西路“隨成土菜館”門前出來沿著便道往車城路方向行駛,行駛至十堰市張灣區(qū)車城西路王灣加油站路段時,被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四大隊民警當場查獲。2019年4月27日,經武漢福田愛民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送檢的陳某某的血樣中檢測出“乙醇”成份,其含量為146.82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查獲經過、血樣提取登記表、戶籍信息、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等書證;2.證人楊某某的證言;3鑒定意見:武漢福田愛民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4.視聽資料;5.辨認筆錄及照片;6.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法定刑為拘役、并處罰金。建議判處被告人陳某某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張灣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上官偉鋒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陳某某現取保候審,聯系電話:1597258****;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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