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濱??h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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濱檢刑二刑訴〔2020〕3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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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陳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09221967********,漢族,初中文化,駕駛員,住濱??h**鎮(zhèn)**村**組**號。被告人陳某某曾因犯流氓罪,于1996年11月20日被濱??h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曾因犯尋釁滋事罪,于2006年9月15日被濱??h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于2007年2月23日刑滿釋放。曾因賭博行為,被濱??h公安局分別于2010年11月30日、2011年5月7日罰款500元。被告人陳某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濱??h公安局取保候?qū)彙?020年8月7日經(jīng)本院決定取保候?qū)彛斎沼蔀I??h公安局執(zhí)行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濱??h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陳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21時許,被告人陳某某醉酒后無證駕駛無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沿濱??h城人民南路由東向西行駛到濱海縣治潤電子廠門前路段處,被濱??h公安局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經(jīng)鹽城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檢驗鑒定,陳某某的血樣中檢出乙醇,含量為每百毫升119.9毫克。
案發(fā)后,被告人陳某某如實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濱??h公安局出具的戶籍證明等書證;
2.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3.鹽城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出具的物證檢驗報告等鑒定意見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無證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濱海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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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徐運
檢察官助理:李沁伶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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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被告人陳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span>濱??h**鎮(zhèn)**村**組**號。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4.《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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