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川成青檢刑訴〔2021〕12號
被告人陳某某,曾用名:陳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5110241994********,漢族,大專文化,戶籍所在地:四川省威遠縣連界鎮(zhèn)**小區(qū)**幢**號,現(xiàn)住址:成都市龍泉驛區(qū)**小區(qū)**棟**單元**號。2020年6月13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陳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06月13日02時24分許,被告人陳某某駕駛一輛號牌為川A*****的奧迪牌小型轎車,沿**路**段由**路**段**路路口往**路**段**路路口方向行駛,當行駛至**路**段**號門前路段時,被民警擋獲,經(jīng)抽血檢驗,其血液中乙醇濃度為133.5mg/100ml,系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物證、書證、證人證言、鑒定意見、被告人供述與辯解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成都市青羊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躋智
??????????????????????????????檢察官助理?曾修文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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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現(xiàn)被取保候?qū)?,?lián)系電話:1838038****;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貳冊、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壹份、量刑意見書壹份、建議適用速裁程序函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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