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富檢公訴刑訴〔2019〕210號
被告人陳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121331968********,漢族,農民,小學文化程度,家住陜西省富平縣**鄉(xiāng)**村**組。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富平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11月19日被本院繼續(xù)取保候審。
本案由富平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3月19日凌晨0時許,被告人陳某某在頻陽大道新悅餃子館喝完酒后,無證駕駛無牌二輪摩托車沿富平縣杜村東街由東向西行駛至杜村東街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門前時,被交警查獲。經渭南市人民醫(yī)院法醫(yī)司法鑒定所鑒定,陳某某血清中的乙醇含量為125.32mg/100ml,屬于醉酒后駕駛機動車。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案件來源、戶籍證明、駕駛證、行駛證等書證,證人證言,現(xiàn)場檢驗筆錄,鑒定意見,被告人供述。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陳某某拘役1個月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富平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楊平安
2019年12月4日
附:1.被告人陳某某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兩冊,《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