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鳳臺縣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鳳檢刑訴〔2020〕53號
被告人陳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406211984********,漢族,初中文化,工人,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區(qū)人,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區(qū)**村**幢**。被告人陳某某因涉嫌犯有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鳳臺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鳳臺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020年4月17日被鳳臺縣檢察院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鳳臺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陳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22時10分許,被告人陳某某于酒后駕駛皖******號小型普通客車,由西向東行駛至鳳臺縣**鎮(zhèn)S312線176km+50m處時,與同向在前行駛魏某某駕駛的魯******號重型倉柵式貨車發(fā)生追尾碰撞。經(jīng)鳳臺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責任認定,陳某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經(jīng)安徽百友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陳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38.40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抽血情況說明、駕駛證查詢信息、戶籍證明等書證;
2.證人魏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及辯解;
4.安徽百友司法鑒定所的鑒定意見;
5.現(xiàn)場勘查、辨認筆錄及刑偵圖片。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鳳臺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 花廣敏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陳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區(qū)**村**幢**。
2.訴訟、證據(jù)卷共計叁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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