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葉集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葉檢檢一刑訴〔2020〕19號
被告人陳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424231992****,漢族,初中文化,群眾,務工,住安徽省六安市葉集區(qū)**鄉(xiāng)**村**組。因涉嫌危險駕駛罪,2020年6月18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葉集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葉集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20時許,被告人陳某某酒后駕駛皖N6U6**號小型轎車沿六安市葉集區(qū)史河路由西向東行駛過程中,被執(zhí)勤交警現場查獲。經鑒定,被告人陳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20mg/100ml。
案發(fā)后,被告人陳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等書證;
2.??證人彭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安徽正源司法鑒定所出具的鑒定意見;
5.??現場查處視頻等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某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案發(fā)后,被告人陳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葉集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群
檢察官助理:時偉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現被取保候審,聯系電話1322584****;
2.案卷材料和證據壹冊,光盤叁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壹份、《量刑建議書》壹份、《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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