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全檢一部刑訴〔2020〕253號
被告人陳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411241975********,漢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全椒縣**鎮(zhèn)**小區(qū)**幢**單元**室。被告人陳某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3日被全椒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全椒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21時34分許,被告人陳某某酒后普通二輪摩托車,行駛至全椒縣**鎮(zhèn)**路與**路交口被執(zhí)勤交警查獲,經現(xiàn)場對其酒精呼氣檢測,結果82mg/100ml,超過醉酒后駕駛機動車標準,民警依法將其帶至全椒縣人民醫(yī)院抽血檢測。其血樣經安徽金盾司法鑒定所鑒定結果為:95.7mg/100ml,超過醉酒后駕駛機動車標準,其行為涉嫌危險駕駛罪。
被告人陳某某經公安干警電話通知到案,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受案登記表、查獲經過等書證;
2.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3.鑒定意見;
4.勘驗、檢查筆錄等;
5.光盤等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全椒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劉保紅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陳某某取保候審于全椒縣**鎮(zhèn)**小區(qū)**幢**單元**室。
2.案卷材料一冊。
3.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量刑建議書各一份,光盤一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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