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寧德市蕉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蕉檢一部刑訴〔2020〕237號
被告人陳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522211964********,漢族,初中文化,務工,戶籍在**市**區(qū)**鎮(zhèn)**街**弄**號,住**市**區(qū)**鎮(zhèn)**村**弄**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7日被寧德市公安局東僑經濟開發(fā)區(qū)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寧德市公安局東僑經濟開發(fā)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20時許,被告人陳某某無駕駛資格酒后駕駛閩******普通二輪摩托車,從**路行至**市**區(qū)**路**路段時,被公安機關當場查獲,經呼出氣體酒精含量檢測儀檢測,被告人陳某某呼出氣體酒精含量為152mg/100ml。隨后,被告人陳某某被民警帶至醫(yī)院提取血樣。經福建正揚司法鑒定所鑒定,被告人陳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50.9mg/100ml。
2020年7月7日,被告人陳某某到寧德市交警支隊直屬二大隊投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人員基本信息、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視聽資料截圖、現場呼氣酒精含量測試照片、呼氣式酒精測試儀測試結果單、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抽血照片、寧德市公安局東僑經濟開發(fā)區(qū)分局出具的違法犯罪經歷查詢情況、到案經過等書證;
2.證人李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福建正揚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
5.現場調查記錄、現場照片、現場方位示意圖;
6.執(zhí)法記錄儀視頻錄像。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均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醉酒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某認罪認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條、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建議判處被告人陳某某拘役一個月零十五日,并處罰金,若符合社區(qū)矯正條件,可以適用緩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福建省寧德市蕉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肖珍
檢察官助理:鄭琳鋆
2020年8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陳某某現取保候審于**市**區(qū)**鎮(zhèn)**村**弄**號,聯(lián)系方式:18559******?
2.案卷材料和證據壹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壹份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jié)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yè)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guī)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guī)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份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被告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 ?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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