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靜海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津靜檢一部刑訴〔2020〕318號
被告人陳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30021990********,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四川省萬源市**鎮(zhèn)**村**組**號。2020年7月15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靜海分局取保候審。2020年9月27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靜海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8年11月21日0時45分許,被告人陳某某飲酒后駕駛牌照號為川S****5號小型普通客車,沿天津市靜海區(qū)靜海鎮(zhèn)地緯路由西向東行駛至瑞和道交口等信號燈時,被郭某某駕駛的牌號為魯D****A號小型轎車追尾,致雙方車損。事故后被告人陳某某棄車逃逸。同日,被告人陳某某向公安機關投案。經鑒定,案發(fā)時被告人陳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為97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案發(fā)后,被告人陳某某如實供述危險駕駛的犯罪事實,并賠償了郭某某的損失。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書證,證人證言,鑒定意見,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危害公共交通安全,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并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對被告人陳某某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天,并處罰金三千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天津市靜海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群
檢察官助理?劉家潔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陳某某現被取保候審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