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xùn)|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津東檢一部刑訴〔2020〕175號
被告人陳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201061977********,漢族,高中文化,自由職業(yè),住天津市紅橋區(qū)**路**園**號樓**門**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xùn)|分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xùn)|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陳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3月23日23時許,被告人陳某某酒后駕駛牌照號為津F****8的東風標致牌小型普通客車,沿本市河?xùn)|區(qū)津濱大道快速路由西向東行駛至津濱大道快速路紅星美凱龍附近時,被交通警察攔截檢查。經(jīng)天津市津?qū)嵥痉ㄨb定中心鑒定,被告人陳某某血液中檢出乙醇成份,含量為134.2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視聽資料。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天津市河?xùn)|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娜
檢察官助理:王?輝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陳某某現(xiàn)在居住地候?qū)彙?/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含光盤4張)。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4、《量刑建議書》1份。
5、《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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