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邑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川大檢刑訴〔2020〕3號
被告人陳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5106231973********,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縣**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四川省大邑縣公安局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四川省大邑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23時許,被告人陳某某飲酒后駕駛川A*****“東風”牌重型倉柵式貨車沿大邑縣晉原鎮(zhèn)內蒙古大道延伸段、雪山大道、大安路方向,行駛至大安路300米處路段時,被公安民警擋獲。經檢驗,陳某某血液樣品中乙醇濃度為92.7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書證、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視聽資料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人陳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陳某某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四川省大邑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建剛
???????????????????????????????????????????????檢察官助理?熊智磊???????????????????????????????????????????????
2020年12月1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現被取保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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