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華寧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華檢一部刑訴〔2020〕109號
被告人陳某某,曾用名陳**,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5304241992********,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華寧縣,住華寧縣**鎮(zhèn)**村**號**號。因犯盜竊罪于2010年10月29日被昆明市西山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于2011年5月13日刑滿釋放;因犯盜竊罪于2012年5月4日被華寧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于2012年10月31日刑滿釋放。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3月6日被華寧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華寧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陳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2月30日,被告人陳某某酒后駕駛無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沿分盤線由盤溪街方向往平壩村方向行駛。21時05分許,當行駛至分盤線56公里100米處時,與行人李某某相撞,造成李某某受輕傷二級的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鑒定,陳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75.02mg/100ml已達醉酒。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2.書證;3.證人證言;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
解;5.鑒定意見;6.勘驗筆錄;7.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其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拘役2個月,緩刑3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條之規(guī)定,本案可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根?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云南省華寧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王?蓉
趙紅梅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qū)従幼∮诩抑?,?lián)系電話1838779****。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光盤1張。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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