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泉港檢一部刑訴〔2020〕141號
被告人陳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505211991********,漢族,初中文化,務工,出生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區(qū),戶籍所在地及現住址均為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區(qū)**鎮(zhèn)**村樓**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取保候審,同年8月18日本院決定繼續(xù)對其取保候審。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其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0時許,被告人陳某某飲酒后無駕駛資格駕駛閩******(系假牌)白色女式摩托車從本區(qū)界山鎮(zhèn)東涼村樓仔下其家中出發(fā),沿界山鎮(zhèn)沿海大通道濱海北路行駛至獅東村六角亭大排檔,與其妻子吳某某發(fā)生口角后又駕駛閩******(系假牌)白色女式摩托車至其家中,后持一把黃色錘子駕駛閩******(系假牌)白色女式摩托車返回至獅東村六角亭蔣某乙、蔣某甲大排檔進行打砸,后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民警出警到現場將其查獲。經福建萬鴻司法鑒定所檢測,被告人陳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為145.96mg/100ml。
另查明,2020年8月3日被告人向蔣某乙、蔣某甲賠償損失人民幣3000元,蔣某乙、蔣某甲對其行為表示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扣押的鐵錘一把;
2.書證:戶籍證明、到案經過、工作說明、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等書證;
3.證人證言:證人吳某某、蔣某乙、蔣某甲的證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鑒定意見:福建萬鴻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
6.辨認筆錄、現場筆錄等: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制作的辨認筆錄、現場筆錄、危險駕駛行駛路線圖、現場草圖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人陳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飲酒后無駕駛資格駕駛假牌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某無駕駛資格駕駛假牌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依法從重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陳某某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泉州市泉港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林小莉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陳某某現取保候審在家,聯系方式1348928****。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一份。
5.證人名單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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