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陳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305291994********,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案發(fā)前系北京**公司**,戶籍所在地河北省邢臺市巨鹿縣**鎮(zhèn)**村**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陳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陳某某于2019年12月15日20時許,酒后駕駛黑色“榮威”牌小型客車(車牌號為冀E8****)在北京市朝陽區(qū)黑莊戶鄉(xiāng)萬子營西村村口被民警查獲歸案。經(jīng)檢測,其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72.1mg/100ml。
被告人陳某某已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視聽資料及其他證明材料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應(yīng)當(dāng)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 察 員:張宏偉
附:
1.被告人陳某某現(xiàn)被羈押于北京市朝陽區(qū)看守所;
2.全部案卷3冊;
3.《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1份;
4.《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5.《量刑建議書》2份;
6.無扣押、無凍結(ji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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