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青檢二部刑訴〔2020〕491號
被告人陳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325221992********,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浙江省麗水市青田縣,住浙江省青田縣**街道**村**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經(jīng)青田縣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9月25日被青田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青田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08月12日21時25分許,被告人陳某某駕駛浙K19****號小型轎車從青田縣**鎮(zhèn)往青田縣城方向行駛,途經(jīng)**線(S333)54公里730米(青田縣**街道**村)路段時,與由東向西橫過道路的行人朱某某發(fā)生碰撞,造成朱某某當場死亡,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案發(fā)后,被告人陳某某撥打了報警電話。
經(jīng)鑒定,被害人朱某某符合顱腦損傷而死亡;被告人陳某某駕駛的浙K19****號車輛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的檢驗技術要求;經(jīng)認定,被告人陳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朱某某負事故次要責任。
2020年10月9日,被告人陳某某與被害人家屬達成了調(diào)解協(xié)議,并取得了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身份信息、違法犯罪記錄查詢證明、接警單詳情、歸案經(jīng)過、駕駛證復印件、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行駛證復印件、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現(xiàn)場酒精呼氣檢測單、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返還物品憑證、諒解書;
2.證人證言:證人朱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鑒定意見:青公司鑒[2020]125號檢驗報告、溫宏司鑒所(2020)痕鑒字第615號司法鑒定意見書、溫汽學[2020]青車檢97號車輛鑒定意見書;第xxxx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5.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驗筆錄、現(xiàn)場記錄圖、現(xiàn)場勘驗照片;
6.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監(jiān)控視頻及道路交通事故視聽材料目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陳某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青田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吳科鵬
檢察官助理:李茜茜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陳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qū)徳诩遥?/span>
2.電子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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