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寧德市蕉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蕉檢公刑訴〔2019〕523號
被告人陳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漢族,身份證號碼3522301989********,高中文化,住福建省周寧縣**鎮(zhèn)**村**路**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寧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經(jīng)本院批準,次日由寧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寧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本院于同年10月12日退回寧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補充偵查,寧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于同年11月12日補充偵查終結。因案情疑難,本院于同年9月28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日。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5月7日14時許,被告人陳某某無證駕駛無牌電動三輪車,在寧德市蕉城區(qū)**鎮(zhèn)**村**道旁**管道店鋪門口倒車時,未察明車后情況,碰撞駕駛電動自行車沿**國道由南往北直行的被害人蔣某乙。造成被害人蔣某乙摔倒顱腦受傷。隨后,被告人陳某某報警并將被害人蔣某乙送往寧德市醫(yī)院治療。經(jīng)鑒定,被害人蔣某乙的傷情屬重傷二級。經(jīng)寧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直屬一大隊認定,被告人陳某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受案登記表、寧德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直屬一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寧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出具的被告人陳某某的到案經(jīng)過和戶籍證明等書證;
2.證人蔣某甲的證言;
3.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福建正揚司法鑒定所鑒定意見、福建行健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
5.寧德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直屬一大隊制作的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照片、示意圖等。
上述證據(jù)來源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均無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違法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福建省寧德市蕉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陳素珍
檢察員: 林 毅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陳某某現(xiàn)羈押于寧德市看守所。
2.案卷1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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