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周口市沈丘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guān)補充偵查,偵查機關(guān)于2019年12月12日補查重報。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9月21日11時04分,被告人陳某某駕駛皖KL9228大型普通客車沿G329線由東向西行駛到沈丘縣付井鎮(zhèn)老郭汽修門口路段時,撞住由南向北橫過公路的盧某某駕駛的二輪電動車,造成盧某某當場死亡,兩車部分損壞的交通事故。經(jīng)沈丘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陳某某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
2.證人證言;
3.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
4.沈丘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事故認定書,
5.尸體檢驗報告;
6.現(xiàn)場勘查筆錄;
7.視頻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陳某某有期徒刑一至二年。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陳華麗
(院?。?/span>
附:
1.被告人陳某某現(xiàn)押于沈丘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三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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