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當涂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當檢一部刑訴〔2020〕200號
被告人陳某甲,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405211968********,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出生地安徽省當涂縣,戶籍地當涂縣**鎮(zhèn)**村**自然村**號,現住當涂縣**鎮(zhèn)**村**自然村**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當涂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當涂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5時15分許,被告人陳某甲駕駛二輪電動車沿當涂縣**鎮(zhèn)**路由南向北行至**村**自然村路段時,其車右側前部與行人郭某某發(fā)生碰撞,造成郭某某受傷及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郭某某經醫(yī)院治療無效當日死亡。經當涂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陳某甲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案發(fā)后,被告人陳某甲主動投案,并與被害方達成調解協(xié)議,取得被害方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人口信息查詢表、到案經過、調解協(xié)議、諒解書等書證;
2.證人潘某某、陳某乙的證言;
3.被告人陳某甲的供述和辯解;
4.司法鑒定意見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5.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甲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甲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甲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對被告人陳某甲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當涂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沈海濤
2019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陳某甲現住當涂縣**鎮(zhèn)**村**自然村**號,聯系方式1571555****。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81頁。
3.《認罪認罰具結書》《證據明細》《量刑協(xié)商結果確認書》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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