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陳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3412261991********,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務工人員,住嘉善縣**鎮(zhèn)**小區(qū)**號(戶籍所在地:安徽省潁上縣**鎮(zhèn)**社區(qū)**號)。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4日被嘉善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嘉善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16時49分許,被告人陳某某駕駛浙F**重型自卸貨車沿嘉善縣**街道**路由南向北行駛至**路口右轉彎時,與沿**路東側非機動車道由南向北直行騎行的被害人華某甲發(fā)生碰撞,造成被害人華某甲受傷倒地并被碾壓,經醫(yī)院搶救無效于同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經嘉善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調查,認定被告人陳某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
另查明,事發(fā)后被告人陳某某主動報警并留在現場等候交警處理,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被告人陳某某及其所任職的**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公司與被害人家屬已就民事賠償達成協(xié)議,并履行完畢。被害人家屬也表示諒解被告人陳某某。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交通事故調解協(xié)議書、收條、諒解書、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獲經過等書證;
2、證人華某乙的證言;
3、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浙江千麥司法鑒定中心嘉興(新聯(lián))所司法鑒定意見書、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技術性能鑒定報告、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技術檢驗報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等鑒定意見;
5、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事故現場圖及照片等勘查材料;
6、監(jiān)控視頻。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某有自首情節(jié),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處罰。建議以交通肇事罪對被告人陳某某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可適用緩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馬媛
附:
1.被告人陳某某現在取保候審中;
2.案卷材料和證據貳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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