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西充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早上6時許,被告人陳某某駕駛川RK****超標電動自行車,由西充縣多扶鎮(zhèn)中心下街經濱河路到其打工的泡沫加工廠上班。6時40分許,車輛行駛至濱河路狀元食品廠外彎道處時,撞倒其行駛方向右側路邊行人趙某某,致兩人分別受傷,車輛受損。9月14日,趙某某醫(yī)治無效死亡。經鑒定,被害人趙某某的死亡原因為嚴重顱腦損傷、腦疝形成,致中樞性呼吸循環(huán)衰竭死亡。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人陳某某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當事人身份信息;到案情況說明;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住院病歷;呼氣酒精檢驗報告單;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尸體司法鑒定意見書;事故車輛司法鑒定意見書;現場勘查筆錄;事故現場照片;訊問視頻資料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陳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兩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西充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楊紅
附:
????1.被告人陳某某現羈押在西充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貳冊,光盤壹張。醫(yī)治材料柒頁。
3.《認罪認罰具結書》壹份。
4.《量刑建議書》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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